来源;中国阳光财税网
在对电动车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的增值税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企业平均生产一辆电动自行车却领用了两只半车轮子。检查人员深查细挖,发现了该企业账外销售偷税的违法事实。
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的组装生产及销售。2004年度,申报应税收入1327203.83元,销项税额225624.65元,进项税额195269.84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0354.81元,账面数与申报数一致。该公司生产电动自行车基本属外购零配件组装,所用零配件包括车架、电机、电瓶、轮毂轮胎、电器件、塑料件等。检查该企业当期购进的零配件,发现外购的尼龙轮毂、铝压铸轮毂、钢圈、轮胎等可组装成车轮计3100只,而当期账面记载的销售电动自行车只有1206辆,实际生产耗用车轮2412只,剔除库存电动自行车138辆,还有412只车轮用到哪里了?是多计购进多抵进项,还是将已组装好的电动自行车出售了没有记账申报纳税?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又进一步核查了车架、电机、电瓶的外购数量,发现购进车架数量还不到账面销售数的一半,只有680只,询问得知有外购车架因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记账,账面没有反映该部份实物的记录。而核对电机以及电瓶的外购情况发现,当期组装的电动自行车成品数量应当是1550辆左右,这与外购尼龙轮毂、铝压铸轮毂、钢圈、轮胎可组装成的车轮的数量基本相符。据此,并结合电动自行车属最终生活消费品的特性,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存在账外销售未开票未纳税情况。
检查人员到该公司的仓库及附属门市部,责成实物保管员提供了实物发出记录。检查发现,该公司2004年度尚有库存电动自行车138辆,实际共发出电动自行车1412辆,其中:公司直接开票销售1206辆,另有赠送他人36辆,用于质量测试送检24辆,不开票发给其他经销商146辆。该公司账面记载并申报的销售就是公司直接开票销售1206辆电动自行车,而对赠送他人、用于质量测试送检以及不开票销售给其他经销商的206辆电动自行车没有在账面记载,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照同期同类销售价格,该公司账外销售(含视同销售)的计税销售额为226974.36元,应补缴增值税38585.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账外销售(含视同销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属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38585.6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因该企业偷税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10%,且在1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偷税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