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山西省襄垣县某煤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制造焦炭、洗精煤。通过评估和日常巡查分析,发现企业的副产品(中煤、煤泥、矸石、焦粉)销售比例异常、应纳税销售额变动率指标异常、税负变动率异常,于是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经过约谈举证发现该企业存在副产品煤泥分给职工未提销项税、预收账款及发出货物未计收入、外购原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问题。共查补增值税1000945.67元,企业所得税200690.88元。
选案过程及方法
通过查阅企业2007年1月~2008年6月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经过纳税评估指标对照,发现该企业2007年中煤、煤泥、矸石销售比例为0(中煤正常比例指标5%~8%,煤泥比例指标2%~4%,矸石比例9%~15%),指标异常;应纳税销售额变动率指标105%(正常指标-50%~+50%),指标异常;税负变动率7.25%(正常指标4%~7%),指标异常;单位产成品变动率14%(正常指标8.32%~11.76%),指标异常。
鉴于以上情况,将该企业确定为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一)根据以主控副的测算,每洗1吨精煤,主产品85%,应有15%副产品(中煤5%、煤泥4%、煤矸石6%)。该企业2007年全年洗煤49.6万吨,2008年上半年洗煤20.8万吨,2007年1月~2008年5月无副产品销售。
(二)评析该公司应税销售额变动率,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5%,但该公司2008年6月底存货达7.3万吨。
(三)评析该公司税负变动率,该公司2007年税负7.25%,2008年税负3.9%。
(四)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余额较大。
通过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1.企业2007年1月~2008年6月洗煤副产品是否发生销售或分给内部职工?
2.企业暂估入账原煤与2007年相差7.1万吨,是否未及时取得发票?
3.企业预收账款余额较大,达到1.6亿元,是否存在发出货物未计收入问题。
约谈举证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向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指出异常涉税指标,并列出要核实情况的明细清单,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举证,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企业财务负责人按约谈通知在国税局办公室进行了当面约谈。通过约谈,该企业承认洗煤副产品煤泥分给内部职工,煤矸石和中煤用于该公司内部砖厂使用,存在外购原煤未及时取得发票行为和预收账款在发出货物后未计收入问题,并能够提供相关自查情况说明。
实地调查
对于企业约谈举证过程中自查金额,需要税收管理员进一步核实,于是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查阅企业账簿和相关凭证等原始凭证及实地查验企业副产品煤泥库存情况,核实企业将煤泥分给内部职工1695吨,煤泥由于质量较差当期每吨售价为55元,应补缴增值税10725元、企业所得税27225元。核实企业预收账款发出焦炭5515.8吨,应补增值税999970.67元、企业所得税198215.91元。
评估处理
鉴于该企业在评估约谈中,能够积极主动承认事实,对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自查,并举证了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的涉税凭据,我局做出了从轻处理的意见,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010695.67元。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补缴所得税225440.91元。
(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