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江苏××门窗有限公司偷税案查处记实
案件综述:
2008年,宜兴市国税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起利用收取现金不入账、不开发票不申报营业收入的偷税案件。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检查人员经过查前分析、确定疑点;突击检查、初露案情;外围调查、锁定证据。历时三个多月,终于使案件水落石出,共查补税款92.76万元,处罚款46.38万元,加收滞纳金4.65万元。使偷税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案件来源:
2008年4月,根据宜兴市国家税务局4月份税务稽查工作安排,决定对全市年销售5000万以上的10个低税负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在检查前,我们对该企业发放了《查前知照书》及《国税稽查查前报告表》,要求企业对200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自查,但企业自查未发现问题。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门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前身为江苏××集团成套装璜门窗厂,2007年10月变更为现公司,企业性质也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8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金属门窗及栏栅、玻璃幕墙、塑钢门窗的制造;金属冷作加工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归地方税务局征管。
2007年度帐面销售收入49626814.64元,销项税额8436558.50元,进项税额7342772.12元,进项税额转出2867.84元,应纳税额1096654.22元,已交税金1096654.22元。
查前分析,确定疑点
接到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迅速调集了该企业2007年度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从上述资料的情况及CTAIS2.0系统内的基本信息分析,该企业增值税纳税负担2.2%,显然偏低,但从企业财务报表上我们发现,年末存货1922万元比年初的1360万元增加了562万元,如果考虑这一因素,企业的纳税负担应在4.15左右,与同类企业相比并无明显异常。但检查人员并未就此罢手,而是从企业资金变化情况、存货真实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同时,找当地责任区的管理员了解该企业经营状况,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1、从企业财务报表上,我们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项目增加较多,片管员说去年该企业对厂房进行了重新修缮,并购进了新型的设备。那么,该企业在对厂房改造过程中使用的自产门窗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了呢?
2、该企业“库存商品”期末余额高达1900多万元,按理说这几年房地产行业一直比较景气,我们从片管员那儿了解到的情况也证实该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一直不错,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有这么多存货放在仓库里;
3、从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上,我们都没有发现该企业有“其他业务收入”,但该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为铝合金门窗,势必会产生许多下脚料,这些废料收入到哪里去了呢?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该企业肯定有瞒报收入的情况,但要查出该企业所有涉税问题,仅靠从会计记录的那些账册、凭证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们决定:一方面对该企业进行正常的资料检查,尽可能收集一些证据资料;另一方面,利用人员的优势把重点放在可能发现线索的财务资料室、销售部及仓库,以期突击检查,取得成效。
突击检查、初露案情:
根据检查组的工作计划:2008年4月10日,我们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前,我们明确了分工和各自的职责,一组检查人员到企业销售部,负责调取该企业2007年度签订的所有购销合同;并到企业仓库去调取企业的产品出库单;另一组检查人员到财务科,负责调取企业正常的帐册凭证及其他资料,同时利用查账软件对财务资料进行了数据采集。
在销售部,我们发现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刘**的私窗决算,金额为27053.07元,未开具发票;一份是某保温管厂的工程决算,金额311922.68元,已开出发票30万元;同时,在业绩表里,我们发现与西飞公司的销售金额60万元,未开具发票。
在企业财务资料室,我们发现会计神情有些慌张,而且每次到资料室角落的一只资料柜取资料时,总是迅速地关上门并上好锁,从他的眼神和说话的语气中,我们断定这只资料柜里面一定有重要的资料,于是,我们就分别对厂长和会计做政策宣传和解释,并着重对厂长进行持久的攻心,经过我们大量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教育,最终厂长叫会计打开了资料柜,里面存放有十几本收款收据。经核对,共计461份收据,这些收据都是2007年度的废料收入,金额为1516348.13元。
经我们对企业法人及会计询问,该厂承认企业在基建过程中使用了本单位自制的产品,因无同类产品,我们采用了该企业技术部门出具的决算书,金额236370.94元。
与此同时,我们利用“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对其大额资金及往来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情况进行了抽查,结果发现两个单位存有疑点:一是无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共开出发票61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26万元,但2008年1月又汇入货款100万元;另一个单位是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开出发票129万元,但期末“应收账款”贷方余额650万元,2008年1月又汇入100万元。对这两个单位,我们要求企业提供合同,但企业说没有合同。
外围调查、锁定证据: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我们决定到无锡及南通等地外调取证,在无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企业证实与江苏××门窗的合同已全部履行,但尚未进行最后的审计,并且出具了合同工程决算书,根据决算书注明的金额,该工程总金额为7592534.61元,由于企业已开具发票610万元,尚有1492534.61元未开出发票;在对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调查中,该企业称由于资金紧张,故要求江苏××门窗推迟发货,致使部分合同未能及时履行,但根据修订协议,双方同意把合同调整为“根据需方要求发货,按付款金额确认工程进度”,据此,我们根据江苏××门窗2007年度实际收到的货款879万元,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因企业已于2007年10月和2008年3月已分别开出发票129万元和500万元,尚有250万元未申报纳税。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决定追缴江苏××门窗有限公司2007年少缴增值税927623.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上述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少缴税款处50%罚款;签于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已达到移送标准,我们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该企业刑事责任。
查后思考:
这一案件目前虽已结案,但通过该案,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总结。
1、查前分析要抓准,这个案件的最后的稽查结果和查前分析基本吻合,违法事实的一部分是在企业的账外资料上获取的,这些情况在正常的帐面上根本无法发现,这说明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偷税者采用的偷税方法越来越多样化,采用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2、检查思路要开阔,手段要创新,在检查工作中必须准确运用好各种检查方法,要充分发挥稽查工作突然性、保密性的特点,对一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在有根据认定企业存在偷税迹象的,实行突击性检查,出其不意地获取第一手资料,结合询问等手段,这在整个检查工作往往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3、实施检查要敏感,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稽查技能,还要善于炼就一副火眼金睛,从一些表面东西或不经意谈话中捕足信息,从而抓其一点,重点突破,才能使偷税者无处可遁。
4、税收征管要跟上,本次检查虽然只查处民用行业中的一户企业,但也反映出整个行业的税收特点:如自产自用货物的问题;边角料的销售问题;交易双方都不需开具发票,对这部分货物如何管理的问题等等。对这类行业必须研究具体的管理措施,光靠稽查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