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阳光财税网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广州市某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收取的价外费用没有缴纳税款。第五稽查局依法查补了该公司37万多元税款,并罚款6万多元。
据稽查部门查证,该公司在从事贸易、装饰及设计经营的同时,并出租位于市区某某广场铺位100多个,分别以铺位基建费、押金为名收取400多万元,还以不合法凭证收取租金142万元。
广州市地税第五稽查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向租户收取的基建费、押金等属于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收取的350万元铺位基建费收入和75万元押金属应税收入,而且取得的租金收入也要按规定纳税。
《条例》所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电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在稽查部门解释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该私营企业承认了自己的违章事实及违反发票管理条例的行为,接受了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收法规作出的处罚,并补交了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