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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克隆公司逃税既补钱还要罚的案例分析


中国阳光财税网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某企业利用“克隆公司”及假发票偷逃税款,被该局第二稽查局责令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77万元。 

  据了解,该企业在2002年代办出国考察业务中,使用33张假发票支付考察团费、设计费等成本272万元,开出发票的单位分别为某广告公司、某旅行社、某信息咨询公司等6家企业,但经税务稽查人员调查,该6家企业当中,只有某旅行社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另5间企业均为子虚乌有的企业。某旅行社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并没有与该企业发生发票上反映的业务内容。 
  
    同时,稽查人员发现该6家企业并非真正的收款方,真正的收款方是一个名为“×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质是一家“克隆公司”,即套用另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等内容都是虚构的企业,该企业就通过“克隆公司”的方式,违规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从中虚构成本套取大量现金。 

  市地税局鉴于该企业成本不实、虚假混乱的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以及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该企业应纳税税率为20%,2002年应补企业所得税70万元。 

  另外,地税局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并根据《征管法》第32条规定,对该企业加收滞纳金6万元,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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