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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飞的库存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稽查依据 

    2007年10月我局收到成都市国家税务稽查局“边城行动”案件中的一份协查函,要求对我局辖区内企业某乙炔厂接受成都宏杰桥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成都东亿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协查,共计涉案金额831153.94元,税额141296.17元。我局接受到该项协查任务后,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认定该乙炔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必须查实以下两点:一是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交易是否真实,即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二是在该交易中是否有证据表明该乙炔厂应该知道销售方的发票是虚开的。选案部门登记后,下达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将案件交稽查一股实施稽查,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稽查一股对此案展开了调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乙炔厂经济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溶解乙炔气、兼营氧气、二氧化碳、氢气、混合气、氮气等各种气体。                

    三、检查情况 

    稽查人员来到该乙炔厂,首先进入生产场地,了解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并与生产工人进行了简单的谈话。通过这些初步调查,检查组掌握到乙炔是该厂的主要产品,电石是其主要原料,生产每公斤的乙炔气大约需要4.5公斤左右的电石。带着这些掌握的初步资料,检查人员未直接查账,而是请来了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该单位负责人信誓旦旦表示:自己没有问题,经得起考验。该负责人称成都宏杰桥工贸有限公司、成都东亿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石是周某上门推销的,周某代表这两家公司分别跟该乙炔厂签订了合同,全是送货上门,货款全部以现金支付。检查人员紧跟着问:周某是哪里人,怎么联系?该负责人称其是成都人,现已联系不上。

    联系不上?还是另有隐情? 

    检查人员不动声色,来到了财务科,调出了与成都宏杰桥工贸有限公司及成都东亿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账册、凭证。该单位分别于2006年6月、10月接受了成都宏杰桥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65982.90元,税额为62217.10元;另于2007年7月、8月、9月接受了成都东亿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65170.93元,税额为79079.07元;共计涉案金额831153.94元,并已于接受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金141296.17元。这9份票反映出该企业共从上述成都2个单位购进了157吨的电石。在检查上述相关凭证时,发现凭证后都附有入库单且有过磅记录;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现金账进行了核对,账面上确实有付款购货记录;检查该企业的“原材料——电石”明细账时,账簿记载也很清晰,每笔电石的入库、耗用情况都反映的很清楚。但当检查人员看到电石的库存余额为396000元时不禁都暗自一惊,一顿电石的单价是3300元,库存电石就是120吨。电石并非紧俏物品,且一个规模不大的小厂为什么要占用如此多的流动资金来购买电石?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让负责人把仓库实物账拿来看一下。负责人称小厂没有明细的仓库实物账。检查人员直接来到材料仓库,并没有看到那么多的电石,只有零星的几吨电石在仓库。该单位负责人看见这种状况,又称电石被附近的一家单位陆续借去用了。检查人员趁热打铁,乘胜追击来到了附近的那户企业,而该单位负责人说从未向乙炔厂借过电石。带着收集到的证据,检查人员对乙炔厂的负责人进行了强大的税法宣传和政策攻心,该负责人终于承认是向周某买过少量的电石,但接受的上述9份发票多数都是无货虚开的发票。被“借”出去的120吨电石终于水落石出! 

    四、案件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该企业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补交增值税141296.17元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仓库实物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 

    4、因该企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稽查及征管工作建议 

    上述案例案情比较简单,但却属一个典型。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手段较前有所改进,明显的能在票面上看出是从第三方取得的或者是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的现象不存在了,这需要稽查部门要不断改进稽查方法;二是管理部门要按照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研究其运营操作规律,不断研究此类型发票案件的共性问题,寻找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  

  1、充分发挥异地协查的作用,前移稽查关口。在日常稽查中我们发现,企业明显的不记销售收入问题不存在了,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消失了,产品或商品发放福利不计销项税的问题也见不到了,企业账务处理很规范了,但通过举报案件及协查案件的查处,我们发现这样规范的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还是那样严重的。就象本例的某乙炔厂一样,仅从该单位来看,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票,发票所列货物也已入库,应该是没有问题。为什么呢?电石是属矿产品,矿选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采矿单位来说税负是相当高的,因为其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较少),在进项税额抵扣这种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很可能会促使企业借鸡生蛋,搞非法交易,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应特别给予“关注”。在日常稽查中,我局也多次向类似的供货单位发出协查函,全面核查发票及货物的真实性,成都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的协查函也更证明了我们的做法是正确的。通过协查才发现了问题,这不说明我们稽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而是我们稽查手段落后,我们要改变盯住稽查对象的老办法,不要把精力仅放在被查对象的账务上面,放眼前方,前移触角,看看供货单位是什么样子。根据我们的稽查及管理经验,供货单位是商贸企业、矿产品开采供应企业,所购货物属矿产品等就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这类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有利条件。就像案例中所列的,专用发票所列的货物是“电石”,属矿产品,其税负偏高,存在虚开、代开的可能性就较大。另外供货单位是成都宏杰桥工贸有限公司及成都东亿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属商贸企业,根据全国各地的稽查案例来看,通过注册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搞买空卖空、代开、虚开发票非法获利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很普遍,所以这类企业属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应更早地引起稽查部门的注意,事前搞好协查工作,坚决打击这类涉税违规行为。  

   2、关注重点部门与重点环节,前移管理关口。统观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规律:一是从行业上来看,虚开发票案多发于商贸企业,二是从产品属性来看,虚开发票案多发于农产品加工及矿产品采选环节。商贸企业购销次数频繁,交易方式多采取现金交易,而且多数采用“无费用”交易(纳税人主动隐藏费用),税务机关很难查清其货物的真实走向,容易出现“空对空”的账务处理,虽然防伪税控系统对假票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但是对无货物的交易却无能为力,如果商贸企业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容易通过“账务处理”来达到消化销项税额,不交或少交增值税的。矿产品采选环节,由于企业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个环节易发生代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企业上一环节存在以上情况的,就要提高警惕,对其取得的申请认证的专用发票要及时采集移交稽查部门逐份协查。就象本例中一样,在管理分局日常检查该乙炔厂时,发现销售方是矿产品采选企业时,就要从严掌握,发出协查函,或派稽查人员到外地进行实地调查,这样即可及时发现问题,而非一方事发后再被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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