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盐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视同销售部分采取在帐簿上不列收入等方法偷税,受到了盐都区国税局的查处。
该公司于2007年8月3日至2007年9月29日期间为浇铸生产用水泥场地,共计耗用本公司自产的C25标号的商品混凝土826立方米,价税合计:223020元,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盐城市盐都区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认定该公司行为属偷税,追缴所偷税款12623.77元,处以12623.77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