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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岂容假票虚支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江都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编号:532100020801348)是一户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安装等工程作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管理。2008年5月,江都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的要求,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财务核算规范,初查一无所获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江都市供电局的下属企业。2006年向地税部门申报营业收入292.26万元,向国税部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91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万元,后经税务事务所审计,补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4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1万元;2007年申报营业收入406.95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3.71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42万元。

    当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制度建全,会计核算规范,账簿记载清楚,报表资料齐全,检查人员翻了半天的账册,并未发现有明显的涉税违法问题。

    二、工程成本检查,狐狸尾巴初现

    由于在账册检查上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明显的涉税违法问题,检查人员决定按照工程施工项目结合施工合同对该公司的经营业务逐一进行核查。在检查该公司2006年某变电所施工项目合同时发现,该项目存在着工程分包行为,即将全部工程的装潢业务分包给某装潢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总额5.23万元。但是检查人员在检查该工程成本项目时发现,其记账分录为借:工程成本—5.23万元;贷:现金—5.23万元。附件为六份材料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红砖、水泥等,付款人为韩某。并无某装潢工程公司的施工发票。为什么正规的装潢公司不开具发票结账,而以材料发票抵算工程款呢?财务人员解释说,我们已经按照工程总额全部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这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购买的材料。情况真的如此吗?面对财务人员的解释,面对工程分包合同上注明的业务性质,检查人员不禁发生了疑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包工程要么由承包公司开具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要么由承包方提供工程成本资料,由发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而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哪一条均不符合。那真实情况又是什么呢?

    三、普通发票核对,露出庐山面貌

    为了弄清该项分包工程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对列支工程成本的发票进行核查;二是对工程付款人韩某进行询问。三天后,普通发票检查有了结果,在六份发票中,有一份属于涂改发票,另五份发票均系个人所购货物,并非某装潢工程公司所购。在对工程款收款人韩某的询问中得知,韩某系某装潢工程公司的业务员,韩某用某装潢工程的合同进行业务接给,但是为了少缴营业税,韩某在工程款结算时,收集了他人的发票进行结算,为了使发票的票面金额与工程款相一致,对其中的一份发票进行了涂改。至此,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已经昭然若揭。

    四、依法进行处理,彰显税法尊严

    江都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该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3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7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即罚款8633.79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在收到国税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后及时缴纳了税款。

    由于该案涉及某装潢公司偷逃营业税的问题,我局将该案向江都市地税稽查局作了案情通报,江都市地税稽查局已立案查处。

    五、案件分析推敲,留下三点启示

    该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却留给我们三点启示。

    一是要加强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知识的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国税部门所得税的征管企业越来越多,由于部分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主体税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因此,尽管国税部门不负责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但加强对营业税知识的学习已显得刻不容缓。本案中如果检查人员不熟悉分包工程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及工程成本的结算知识,也就不一定能够发现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税务稽查应抓住疑点深入解剖。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日臻完善,所有的费用支出、提留项目均在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中填列,多列支出问题经税务事务所的审核也已调整,因此,利用提留项目偷税的比例已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是对具体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解剖,还是能够发现涉税违法问题的。

    三是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本案中,某建筑装潢公司虽然签订有分包合同,但却以虚假的材料发票抵算工程款,不仅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偷逃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款,为了提升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必要加强与地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发挥出对偷逃税行为全方位的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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