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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它应付款”发现端倪查出偷税案的案例分析

 来源;纳税网

  宝鸡市某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建筑设计装修为主。1998年开始征地开发某小区,从2001年10月起对外开始售房,××年×月,市地税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在开发房屋销售时,收款不开发票,涉及偷税问题。 

  市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内容,派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其它应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时,发现公司法人与该公司有大量资金往来,截止2002年7月底,公司法人共向该公司借款6850000元。公司财务人员解释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紧张,经理给公司借入大量流动资金。检查人员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大量现金收款情况,以购房者的名义到售房中心调查了解情况,通过查看售房图,了解了开发总户数、已销售户数、未销售户数等情况。着重检查了该公司售房中心的售房明细表、销售回款汇总表、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从检查中发现,售房部对有预售证的房,收款用的是收款收据,有统一的编号,所开的内容为预售房款;没有预售证的房用的是公司便签,没有统一编号,开的内容是预售保证金。预售房款和预售保证金每天都有记录,一式两份,售楼收款员和公司法人各一份,分别保存。公司便签是开给客户的,只有一份,公司无存根。检查发现售房中心售楼收银员将所收定金全部以经理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通过稽查人员账内和账外的调查取证以及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查实该公司从2001年10月开始售房到当年12月底共收售房定金、售房款合计1033691.70元,经法人授意,采取收入不入账和虚假的纳税手段隐匿销售收入606264元。少缴应纳营业税30313.20元,少缴应纳城建税2121.92元,少缴应征教育费附加909.40元。 

  经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定:宝鸡市某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少列销售收入和虚假的纳税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除追缴其所偷的税费合计33344.52元外,并对其所偷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21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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