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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北京分公司税务违法案例的分析

 来源:北京晚报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该单位为非法人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为郭建津,税务登记证号:110105801693468,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投资咨询;家居装饰及其设计,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南路。本局于2007年8月对该单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违法行为已查明并已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本局于2007年4月对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涉税问题: 

  1.营业税金及附加 

  在对该单位“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的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收到其他单位的付款共计819624.89元,该单位以“工资等费用”为名给对方开具了服务业发票或收据,经询问核实此业务为该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保洁、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记入营业收入并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京政发(1994)1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该单位应依照附加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05、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均为定率征收,核定纯益率为10%.由于以上问题造成2005年该单位营业收入增加755499.89元,2006年营业收入增加6412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个人所得税 

  (1)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05年外聘讲师对员工进行两次培训,付给外聘讲师的课酬共计16820元,由公司负税,其中超过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人次,共发放课酬13620元,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该单位2006年1月发放给员工的节日礼金355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一倍罚款。 

  (3)2005年、2006年6、7、8、9月发放给员工的防暑降温费82075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处以一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率5%”;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应补交营业税40981.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68.6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29.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5、2006年企业所得税合计27047.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近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率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2005-2006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7574.63元,处以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倍罚款7574.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25057.96元。 

  税款、滞纳金、罚款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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