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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稽查”查出一起发票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湖北省竹山国税稽查局   
 
  7月14日,竹山国税稽查局在县鑫城超市检查时,看到该超市有2份拾万元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加盖的是宝丰镇广告加工个体户肖玉成的印章,填的项目是广告加工,金额53000元。长期从事稽查的一种本能让我们对此票产生了怀疑:城区很有几家广告制作商,他们的技术、工艺在全县都是领先的,为什么超市要舍近求远呢?是不是宝丰肖玉成的加工费比城区的低得多?为了消除疑问我立即查看超市当月开具的现金支票存根联,没找到签有肖玉成的支票,但我意外看到一个熟悉的签名:高云步——城关广告制作部的老板,且所领金额与发票上填写的金额都是53000.00元,这该不是一种巧合吧?是不是存在冒领收入的嫌疑呢? 
    立即立案进行“关联性稽查” 
    我们询问了财务人员,会计说不知道广告制作人是谁,他只是据实付款。我们又询问超市的经理,经理告之:此项广告业务我们包给了高云步,高做毕后我们就按价付了款,钱是高领的我签的字,发票上的印章我倒没在意。我们将发票和支票存根进行了复制,回单位就及时将情况和自己的想法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单位当即决定马上立案,对此票进行跟踪调查。 
    合伙经营我领钱不违法吧? 
    次日,我们来了高某的处,亮明了身份,说明了我们来的目的后,高说:超市的广告是我承包的,由于工程量大,当时我这里人员不足,忙不过来,就请宝丰的肖某,我们俩家合伙完成了这项业务,因为工程是我承接的,所以我去领的钱。那为什么不用你的票呢?我的票是500元定额的,他那票是拾万元版填写式的,所以就用他的票,图个简单,反正我们合伙经营,用谁的票都没错吧。尽管我们怀疑高的话可信度不高,但为了稳住高某,我们说:你说的有道理,就没再追问了。 
    我给他打工,票是我借给他的 
    出了高某的营业部,我们立即驱车60多里赶到宝丰镇,找到了肖某,肖说:是他打电话请我的,广告做完他付我工资,我是给他打工的,不是合伙经营。并且,借票之事肖强调说:当时高说城区每年将用票量作为核定税款的重要依据,票用多了不好搞,加上是定额票太麻烦了,要求我借他1份,我不好推迟就给他扯了2份。 
    你那发票存根联呢? 
    已经交给宝丰国税管理分局了。肖吱吱唔唔地答道。 
    看到肖神色紧张,我们及时对肖进行了攻心战,在我们说服下,肖某说出了真相:2份发票存根联的金额是110元,一份填的是100元,一份填的是10元,是在交票前采取单联填写方式填写的,本想蒙混过关的,没想到你们查出来了。 
    肖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后,我们到宝丰国税管理分局按号码调出了该票,进行了复印。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肖某处以1000元的处罚, 
    吃亏就是想占国家便宜 
    即日,我们又来到高某处,在铁的证据面前高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表态要积极配合我们的检查。接下来,我们对高某200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高某年核定税额7332.00元,其年度广告收入为208000.00元,应纳税11773.58元,少缴税4441.58元,占应纳税的37.72%。根据高某的违法事实,我们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六十三条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高处以所偷税款的0.5倍的罚款。高某在缴税款、罚款时深有感受地说:吃亏就是想占国家便宜。得不偿失啊! 
    此案留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一是心细是本案的要点,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若对“宝丰镇印章”不细心地进行反相思维,不进一步查看现金支票存根联,就不可能发现这起借票偷税案。 
    二是机智是本案的关键,本案检查人员听高某说“合伙经营”后,不先稳住高某,速到肖某处取证,若等两纳税户串通好后再取证,就会使检查处于被动,失去查案的主动权。 
    三是关联性稽查是“以查促查”,拓展稽查案源、强化深度稽查的一项有效手段。经济交往是一根链条,我们的检查不应该孤立地进行,要具有发散性思维和关联性稽查的理念,从检查中发现新的线索和案源。 
    四是稽查局只对本案的偷税先行为进行了处罚,而对发票违法行为没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依据《刑法》的“一事不二罚”和“法律依据从高”的规定处理的,对高某的发票违法行为是否处以罚款,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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