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运输户王新军偷税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新军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王新军自购大货车4辆,分别以农业银行奎屯市支行高泉营业所、124团工交科、124团建材装潢公司等名义进行个体营运。自购车以来一直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手续。
2004年6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税局稽查局接到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发票协查函后,及时安排奎屯市地税局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王新军共涂改发票47份,47份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40647.4元,涂改后合计金额7222557.4元,偷逃地方各税582004.32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税局稽查局在将案件移送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王新军补缴上述税款以及滞纳金,并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