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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华书店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河北省邢台市地税稽查局     

    一、基本情况 
    某新华书店成立于2002年01月01日,为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单位,现有人员23人,主营书刊、图画、课本,经营规模,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2005年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一)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313.1元,实际申报0元,入库0元,查补税额3313.1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2月31日实发工资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56734.67元记入实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其他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56734.67-1×0)×0.05-0×15375-9523.63=3313.1元。并从2006年1月10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2047.31元,实际申报0元,入库0元,查补税额32047.31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调增项目: 
    12月26日0061凭证付教文体局05年宣传征订费120000元。已做调整95350.70元120000元、12月31日提取工资未全额发放,多提取部分未做纳税调整。623498.05元,共计743498.05元记入业务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其他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743498.05元。并从2006年1月17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调增合计743498.05元。 
    核实计税所得额743498.05元,查补企业所得税32047.31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35360.41元。 
    查补税额总计35360.41元。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12月31日实发工资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56734.67元记入实发工资。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656.55元。 
    2、对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属于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6023.66元。 
    本年度罚款合计17680.21元。 
    罚款总计17680.21元。 
    四、案例分析 
    1、通过此案件的查处,反映出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够,对所得税、税种的申报缴纳重视程度不高,自觉主动缴纳税款的意识不强,存在一定的逃税侥幸心理,导致部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2、税务机关,特别是管理部门缺乏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申报情况掌握的不透彻不具体,给企业的偷逃税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这就需要税务人员不断强化管理检查力度,掌握企业的一手资料,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3、应当继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让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掌握基础的纳税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主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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