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南省新平县地方税务局
新平县××供销社,主要从事百货、针纺织品、其他食品、副食品、烟、酒、肉及肉制品、日用杂品、食盐、化肥、农药。兼营:住宿、公路货物运输。2007年取得租金收入38800.00元,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主要违法事实。
2007年取得住房租金收入300.00元、停车场租金收入5500.00元、房屋租金收入33000.00元,其中12300元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0700元列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合计取得租金收入38800.00元,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缴纳营业税1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省略)
帐务调整及缴纳税款
(一)借:其它应付款 207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700元
(二)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4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40元
(三)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40元
贷:银行存款 1940元
二、定性处理结果。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补缴少缴的营业税,对少缴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除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此案在稽查过程中纳税人能积极配合,对所查的问题,全部予以认可,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全部入库。
三、案例分析。
从以上情况看,该案件并不复杂,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出现阶段有些纳税户对地方税的一些小税种主观上不够重视,加上对有些地方税税种的税收规定把握不准确,同时由于该纳税人地处边远山区,政策宣传、税收管理不是十分到位造成了少缴税款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