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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案例分析 


 来源: 邢台地税

一 基本案情

    (一)基本情况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4日,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人员20名,主营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定为应税所得率征收。
    按照上级局房地产建筑业专项检查计划,于2007年6月25日至7月12日对该公司2006年度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2006年承揽某中学餐厅工程,通过开具普通收据取得工程收入162万元,该公司对上述工程收入没有足额申报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少缴营业税535.3元、城建税26.77元、教育费附加16.06元、地方教育附加5.35元、印花税685.25元、企业所得税24598.2元。
    (三)定性结果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取得工程收入162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没有足额缴纳应缴税款,该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建议对未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以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检查方法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除对该公司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外,还深入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调查,逐笔核实工程款拨付情况,检查中采取了询问法、详查法等。

    三、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少缴税款的原因,一是企业以工程款拖欠、资金紧张为由在施工期间取得工程收入不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造成应缴税款延期入库;二是管理部门工作粗放,只停留在以票控税上,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收入情况不能准确把握,管理滞后。

    四、工作建议

    1、税务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动态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收入利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2、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要对照工程项目,加强同工程建设单位的联系,准确掌握建筑企业取得工程收入情况,严防普通收据白条支款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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