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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丰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 河北邢台地税稽查局      

  一  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邢台市丰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现有员工85人,主营五金、家电、化工等产品的批发零售。下设有两个非独立核算宾馆和餐饮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现收入53966116.4元,利润-1282996.49元。
  (二)案件来源
  该公司于2005年1月15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增加注册资金而公司无能力增资为由,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市地税稽查局在接到税务登记部门传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后,于2005年1月17日派出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注销清税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帐面无欠税,发票已缴销,但该公司2004年8月22日一笔帐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该帐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邢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5000000、
  借:投资收益750000
  贷:长期投资15750000从此笔帐务处理表面上看是转让"长期投资"行为,并且在转让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750000元,以抵偿债务形式取得转让价15000000元,如此大额度的投资转让以及75万元的投资损失是否真实?令人产生疑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们责成该单位提供15750000元的投资协议和投资转让协议,以及投资年度帐簿、相关记帐凭证等。经详细的检查,发现该公司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涉嫌偷税。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按程序将该公司由注销检查转入专案检查,并对其1999年至2004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三)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该单位有如下经济业务及帐务处理:
  (1)最初投资环节。
  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7月29日与菲律宾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500万元,其中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拥有的80亩土地做为投资,并将这80亩土地使用权全部过户到了合资企业的名下。每亩地价310000元,外商投资3020万元。但是由于菲律宾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诺资金未足额到位,只到位了1925万元,双方又重新修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土地面积为该为50.8亩折合15750000元人民币,占合资企业股份的45%.该单位对上述经济业务做出如下帐务处理:
  借:长期投资15750000
  贷:无形资产15750000对剩余的29.2亩土地由于拆迁问题未做处理。
  (2)转让股权环节。
  2004年初,由于拆迁问题的解决,该单位将其入股后剩余的29.2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支付给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款2300000元,尚有6752000元未支付。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转让土地款9052000元未申报纳税。2004年8月,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其所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该单位对转让股权经济业务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邢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5000000
  借:投资收益750000
  贷:长期投资15750000该单位在帐面上根本未反映剩余的土地29.2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情况,对2300000元转让土地款挂在基建帐上坐支,未显示在该公司的大帐上。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营业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该单位转让股权的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对转让29.2亩土地使用权应取得的价款不管是否全部收到都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事实,该公司应补缴:
  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转让29.2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补缴营业税9052000*5%=4526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682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和冀地税函[1996]79号文之规定, 应补交教育费附加13578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526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502386元。
  (四)定性处理结果
  对该公司采取不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款452600元、城建税316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偷税行为,故责令该单位将所偷税款补缴入库,并对其处以一倍的罚款。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3578元,责令其限期补缴入库。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其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4526元,责令其限期补缴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加收了税收滞纳金58113元。
  以上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足额入库。
  二 稽查方法
  (一)通过账面疑点,发现偷税线索
  在对该公司进行注销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对一份投资转让业务的帐务处理凭证引发了疑点,进而又通过对"长期投资"科目减少、投资收益减少情况的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其投资合同与实际投入土地情况不一致,从而发现了偷税线索,并及时向稽查局领导汇报,将该公司由注销清税检查转为专案检查,避免其利用注销税务登记达到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
  (二)重视外调取证,查清违法事实。
  本案中证据资料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该单位只提供了在投资环节80亩土地的最初投资合同,为核实投资的真伪去商贸局取证是否立项、为核实投资金额、投资损失金额到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查看章程、帐簿资料。经过这方面的取证,核清了该投资立项属实,但投资的土地为50.8亩,而不是80亩。
  (2)该单位转让环节任何证据资料都不提供,取证来自于邢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帐簿资料、银行转款手续、转让协议。这些证据资料的取得有力的证明了其转让29.2亩土地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3)对投资收益的核实。通过查看合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帐簿资料,核实了在投资转让年度合资房产公司累计亏损167万元,从而对该单位长期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750000元投资损益予以了认可。
  为核清事实,取得上述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多次深入到市商贸局和与其合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外调取证工作。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查明了该公司真实的合资合同,掌握了该单位转让土地所得到的应纳税收入的重要证据,使案件得到了及时的查处。
  (三)企业的态度及配合情况
  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期初企业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更不提供相关资料,随着检查的深入,企业提出的以下两种意见:(1)企业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提出:以土地投资入股且共担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应征收税款的情况;(2)企业提出29.2亩土地转让款未全部收到,不应缴纳税款。检查人员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不应纳税的部分予以了确认。对应纳税的部分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随着稽查人员大量细致工作和检查人员的边检查边辅导,使纳税人由不理解到心服口服,由抵触转为积极主动配合,由对稽查工作的逆反到接受和认可,直到税款、罚款的及时入库。
  三 案例分析
  (一)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少缴税款已成为个别纳税人偷逃税款的主要方法之一。随着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力度的加大,个别纳税人进行偷逃税的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其中利用税务登记的注销来逃避税务机关追缴以前年度少缴税款,已成为其偷逃税主要方法之一。因此,加强这部分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
  税务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企业,准确掌握企业的有关纳税情况,要与企业的经营者、财务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要加强税收征收的基础管理,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对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督促其及时清缴欠税、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要严格按照税收业务规程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及时发现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防止税收的流失。
  (三)外调取证是查办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
  本案的突破,就在于检查人员在仅仅依靠检查帐簿很难直接发现问题或认定其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从外围开展了多角度多层面的调查取证,事实证明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使整个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取得的证据充分确凿,为整体案件的定性奠定了基础。
  (四)加强税法宣传,落实税收政策。
  由于该公司会计对税收政策不太了解,造成应纳税款没有及时缴纳,这说明我们的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还不到位。因此,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纳税人进行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加强税企之间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动态,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减少因企业对税收政策不能正确理解而造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依法、足额纳税。
  四  点评
  个别企业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追查,故意注销原有的税务登记,重新登记注册新的名称,以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目前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既有企业主观上存有逃避纳税的因素,又有我们税收管理人员日常管理不到位,对企业发生的应纳税行为不及时进行纳税管理的原因。
  此案的查处告诫我们:一是税务管理人员应加强税收征管,掌握准确的纳税资料,要及时发现所管纳税单位存在的税收问题;二是要严格按照税收业务规程办理企业税务登记的注销工作,税务征收、管理和稽查三环节应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对利用注销税务登记之机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企业,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税法宣传,适时进行纳税辅导,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四是及时对相关案例进行剖析,一方面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警示作用。
  此案的借鉴作用有两点:(1)本案的典型特点是完全依靠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查结的偷税案,对纳税人不配合、不提供资料的案件的查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2)检查人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稽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在本案中,从线索的发现到调查取证整个检查过程中,充分显示了检查人员具有的坚忍不拔的工作精神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才使本案顺利查结。
  五  有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会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即邢台某实业公司在80亩土地的处置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方式不同而导致两个不同的结果,一个结果是:50.8亩土地通过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最后以转让股权形式收回的土地转让金不需缴纳营业税;而剩余29.2亩土地以直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金就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这样疑问就产生了:是不是本案中邢台某实业公司正是利用了此税收政策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通过此案,提醒我们在稽查工作实践中,不妨对纳税人的各种经济行为与税收政策、法规的内在联系上多分析、多研究,为反避税政策的制定提供现实的、有力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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