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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九大看点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以国家税务总局1 4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对比以往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办法》有不少新的引人注意的看点.值得业内人士好好研究。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性质有了突破。原《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定义了注册税务师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指出,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从单纯的税务代理到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形式上表现为注税行业业务范围的扩大.但实质上更体现了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大力支持。
    二.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  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而国税发[1999]2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曾指出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管理中心主任兼协会秘书长。《办法》则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相分离.管理中心和协会各司其职,管理中心代表税务机关监督、指导协会工作。
    三,总局不再制订行业自律类的准则与守则。《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而原《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则是税务总局以国税发[.999]1 93号文的形式下发这些情况会有所改观将转由协会自行制定。
    四,通过“不予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两种处罚形式督促行业自律,直接与注税师的工作挂钩。《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列明了不予执业备案的六种情形和“注销备案‘的六种情形注税行业执业风险进一步加大。其中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则不予执业备案或注销备案的一票否决.尤为严厉。没有了执业备案.就没有了执业资格,注册税务师也就没有了业务收入促使注册税务师处理业务时更要小心谨慎。
    五.涉税服务业务范围扩大,税收筹
划首次在总局文件中受到肯定,并归入涉税服务类。《办法》第二十二条详细地指出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对比原来的《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的代理范围,多了主机共享开票和税收筹划等业务。尤其是在税收筹划概念(如是否与避税有区别是否是钻政策空子.是否合乎立法意图)至今仍有争议的情况下总局以规章的形式许可其为注册税务师的涉税服务类业务,不能不说是一个突破。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文)中的一句话曾被注册税务师们用来揣摩总局对税收筹划的态度.即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在这句话中税收筹划成了关联企业逃避所得税的一个手段.是不被官方肯定的.人们普通理解是一个贬意的词汇。而在《办法》中则对税收筹划予以肯定.支持纳税人节约不必要的税收支出通过政策的多样化和可选择性来优化企业的税收支出结构.不能不说是官方观念的飞跃.这也是值得注册税务师们欣慰的地方。
    六、涉税鉴证范围予以明确。《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这两类鉴证已在此前总局发布的财产财失扣除办法和汇算清缴办法中予以强调。另外也留有了余地.并不仅仅局限于此,根据本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也可以继续规定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七.强化风险意识。提倡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相配合缓冲执业风险。《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应认识到注册税务师执业的风险存在.为规避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职业风险金.并提倡办理职业保险。
    八.实行事务所资质等级评定,促进良性竟争。为了杜绝和限制当前税务中介存在的无序竞争、竞相压价只收费不服务以及服务不到位等现象,《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通过资质等级评定可使事务所向树立良好信誉和建立品牌意识方面发展,从而避免中介行业的无序竞争。
    九,明确只有省税务局才有权处罚税务师与事务所违规违法行为。《办法》出台前,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予以处罚.但未明确是哪一级税务机关.所以也存在省
以下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与事务所进行处罚的现象。《办法》第四十二到四十五条规定了对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罚则,强调了处罚的主体是省税务局.即省以下的税务机关无权对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进行处罚.而在过去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则规定注册
税务师的违规行为可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这也是《办法》的一大新意。但将来执行过程中也可能有新的问题出现,即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在基层税务机关,而处罚权在省税务局,拥有处罚权的省税务局不可能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拥有日常管理权的基层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却没有处罚权,管与罚的分离是否需要建立一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反馈机制来提高其效率,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作者簟位:河南省邓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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